上幼儿园的途中,当时两岁的小玲(化名)的脸被一条恶狗咬伤,过后不得不去整形。从去年开始,小玲与狗的主人吕阿婆打起了索赔官司,最终获赔2.8万余元。
事件 女童被狗咬伤
不得不去整形
2009年7月1日上午,南安石井镇的陈女士带着两岁的女儿小玲去幼儿园。送女儿进园后,陈女士刚离开,悲惨的一幕发生了。
一条恶狗突然挣脱铁链和绳子,朝小玲猛扑过来。两岁的小玲,并没有意识到危险正在向自己袭来。伴随着一声声狂吠,恶狗对着弱小的女孩乱咬。
狗的主人是个88岁的吕阿婆。住在里屋的她听到动静,立马赶出来想把狗拉开,然而狗太凶猛,小玲的左眼、左脸多处被咬伤出血。
还没走出多远的陈女士听到女儿的惨叫,立即奔向幼儿园,与吕阿婆一起把狗拉开。随后,小玲被送到当地的医院,由于伤势严重又被送往解放军180医院眼科中心治疗。
经诊断,小玲左眼眼睑裂伤、左侧面部多发裂伤、左侧胸腹部多处抓伤。住了13天院,花了5000多元,小玲终于出院了。然而,脸上的伤疤成了陈女士心中永远的痛。陈女士将女儿送到泉州某医学美容门诊进行治疗,又花了几千元。
2009年10月13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小玲伤残等级为10级。
法院 阿婆没看好狗
赔偿2.8万余元
2010年8月23日,已3岁的小玲作为原告,将已89岁的吕阿婆等告到南安市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被狗咬遭受的各种损失3.7万余元。
面对索赔,吕阿婆称,陈女士擅自入宅,在小玲玩耍期间独自回家,导致小玲被狗咬伤,陈女士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法院认为,吕阿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事实来证明自己的说法,不予采纳。
法院表示,小玲当时年仅2岁,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辨认能力,也不能意识到周围危险的存在,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使小玲随时处于被保护的状态。小玲之所以被狗咬伤,一定程度上源于父母疏于保护,未尽到全部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当承担10%责任,吕阿婆承担9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吕阿婆赔偿小玲2.8万余元。宣判后,吕阿婆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此时,小玲4岁,吕阿婆已90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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