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消息,为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根据实际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在保障对象方面,《实施方案》明确,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国家层面统一研究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在待遇基准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基于国家层面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在做好需求摸底和基金测算等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具体待遇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
在服务方式方面,《实施方案》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在基金支付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新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层面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做好原有目录与国家层面目录的对照映射,3年左右逐步统一规范。国家层面根据人口形势变化和制度发展,研究探索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