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或经济补偿。
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组织的职工或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都是上下班受伤,为什么工伤认定结果不同?
前几日,文登区社保中心接到市民王先生的咨询电话,称他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撞到了树上受伤,他申请了工伤认定却不予受理,对此他非常不解。
王先生说,他们单位的小李也有类似的意外受伤情况,小李申请工伤认定以后,不但报销了住院医疗费用,还领取了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针对王先生的情况,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小李的受伤情况,原来小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小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
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王先生虽然也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意外,但自己负主要责任,所以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通讯员 林波 毕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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