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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时间:2020-08-24 21:3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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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 杨迪)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对有关要点进行了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国家卫生健康委结合当前规划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精神,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组织修改形成了《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二、适用范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国家卫生健康委编制的卫生健康规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编制的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做好与卫生健康规划的衔接。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管理单位发展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司局备案。中医药规划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实施。

三、主要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为总则、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发布和实施、评估、附则等9章,明确了本办法的编制依据、卫生健康规划体系、编制期限、编制实施程序、适用范围等内容。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应国家规划体系,卫生健康规划分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卫生健康区域规划和卫生健康空间布局规划,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总体规划(纲要)、发展规划(纲要)、行动规划、体系规划、布局规划等。其中,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是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卫生健康领域提出的战略任务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卫生健康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工程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卫生健康专项规划是以卫生健康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卫生健康区域规划是指导特定区域卫生健康协同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卫生健康空间布局规划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是一定区域卫生健康机构设施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卫生健康发展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三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四条  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由委规划管理司局牵头编制,卫生健康专项规划由委相应业务主管司局牵头编制。

第五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由委规划管理司局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管理司局会同有关司局统筹协调后编制目录清单或审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印发的规划,以及委办公厅印发的规划,由委规划管理司局负责统筹管理,并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业务司局自行印发的卫生健康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司局自行管理,送委规划管理司局备案。

第六条  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实施按照立项、起草、衔接、论证、审批、发布和实施、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卫生健康规划的立项应当遵循国家发展规划,遵循根据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

第八条  委规划管理司局结合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会同业务司局研究拟定卫生健康规划编制清单,明确未来五年需要编制的卫生健康规划名称、编制依据、牵头部门、衔接部门、内容框架、规划期、时间进度和审批方式、审批时间等,报委主任会批准后作为委规划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

需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卫生健康规划,编制牵头司局还应当重点说明依据或理由,同时研究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必要时由委规划管理司局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组织开展审查论证。

对未纳入规划编制清单,但根据形势变化确需编制规划的,编制牵头司局应当向委规划管理司局提出编制建议,由委规划管理司局商编制牵头司局并报经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  委规划管理司局应当加强对规划编制清单实施的跟踪督促。确有必要的,应当商有关业务司局并报经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对规划编制清单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编制卫生健康规划应当拓展规划前期研究广度和深度,做好现状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优先目标,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和行动措施并进行充分论证。加强规划内容多角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科学测算规划目标指标并做好平衡协调。前期研究由规划编制牵头司局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规划由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组成。

规划文本应当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篇幅不宜过长。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文本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其他规划可参考执行:

(一)前言。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编制依据、规划目的、规划期等。

(二)规划基础和面临形势。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现状、主要矛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应当明确发展的战略方向和路径;基本原则应当提出确定规划目标和落实各项任务需要把握的原则;发展目标应当包括定性目标和定量指标,定量指标选择应当有统计基础,可评估、可考核,要分别标明基期水平和目标水平。

(四)重点任务。主要阐述实现规划目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或举措。涉及重大工程的,原则上应当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涉及需财政经费支持的重大项目的,原则上应当明确行动目标、主要内容、预算绩效目标和预期产出。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当以专栏等形式在规划文本中列出。

(五)规划实施。重点说明确保规划任务顺利实施所需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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