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29日电 (记者乔业琼)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并颁布施行。长期照护师需要具备哪些技能?哪些人可以申报?围绕相关问题,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新增了长期照护师新职业工种,能否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
答:长期照护师是国家医保局为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支持下新设置的一个职业工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于2016年启动试点,2020年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目前,全国49个试点城市参保覆盖约1.8亿人,累计超过235万人享受待遇,累计基金支出超720亿元,提供服务的定点护理机构约8000家,护理人员接近30万人。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60岁以上失能老人已超过4200万人,而专业化、高素质的护理服务人员供给严重不足,已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为加快培养更多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专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人员,从供给侧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问题,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由我局发起申请,经行业专家评审,新修订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专门设立了长期照护师这一新职业工种。
问题二:长期照护师具体做什么工作?
答:长期照护师是适应长期护理制度发展而设立,是指运用基本生活照料及护理知识、技能,在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场所,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等人群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等服务的从业人员。根据专业评估机构对失能人员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评估分级及相应的服务项目建议,提供专业化、技能化、规范化的护理服务。长期照护师的设立对于加快培养培训大量高素质的长期护理服务从业人员、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三:这个新工种有什么特点?
答:长期护理保险提供服务的对象是经失能评估达到一定标准的长期失能人员,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服务提供者所具备的技能要求和知识的特殊性。长期照护师具备的技能要求与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其他职业有一定交叉,但在工作对象、工作内容、服务标准、能力要求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长期失能人员完全或部分丧失了生活能力,可能伴随着吞咽功能障碍、言语障碍、运动障碍等多种生活困难,大多会伴有慢性疾病。因此,长期照护师需要具备为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的能力,协助失能人员“体面”生活;需要具备基本医疗护理知识,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协助失能人员“安全”生活;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协助失能人员“尊严”生活;另外还需知晓长期护理保险基础知识,按要求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可以说,长期照护师是将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健康管理、长期护理保险等专业知识与技能融合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
问题四:长期照护师需要具备哪些技能?哪些人可以申报?
答:按照新颁布的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长期照护师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三个等级。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初级照护师职业功能分为生活照护、基础护理、应急处置、功能维护四部分;中级照护师分为生活照护、基础护理、对症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五部分;高级照护师分为基础护理、疾病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四部分。年满16周岁、对长期照护工作感兴趣均可申报,无性别与学历要求。同时,相关职业均可通过规范培训合格后申报相应等级长期照护师的职业认定。
问题五: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已颁布,请问下一步有什么工作考虑?
答:新职业标准的颁布迈开了长期护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第一步。接下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地方医保局和专家力量,从三个方面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加强培训,组织开展长期照护师培训大纲开发工作,明确培训目标、培训课时、培训内容、技能鉴定等相关内容,搭建规范的培训平台,健全评价制度,组织规范开展培训评价、等级认定和证书颁发等工作。二是加强宣传,提高长期照护师社会认可度。通过开展宣传、组织技能比赛活动,吸引更多的社会人员从事长期照护工作。三是加强培养,完善专业建设,创新培养模式,引导相关院校探索学徒制培养等模式,推进产教融合、工学结合培养高素质长期护理技能人才,育训并举扩大人才供给。